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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台湾货物原产地证最新政策

更新时间:2014/06/26游览量:1533

       为进一步便利《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ECFA)项下货物贸易,两岸海关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于2014年4月1日上线运行,实时传输经出口方海关验核的ECFA项下货物原产地数据。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对于海关尚未收到有关原产地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进口人申报进口时,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将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
  在2014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含6月30日,以下同),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可忽略提示内容并选择继续申报。
  自2014年7月1日起,对于提示不存在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的情况,进口人应当按照现行规定申明并申请办理有关货物的担保放行手续。
  二、自2014年6月2日起,原产地证书预录入系统(以下简称证书系统)证书系统正式运行。使用未与海关联网的原产地证书向海关申报的出口货物,出口人应当在申报前预先通过证书系统录入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制出口报关单。
  同一原产地证书项下的出口货物应当在同一份出口报关单申报。
  三、对于出口人在货物出口时未按照要求填制出口货物原产地信息的情况,出口人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补充有关原产地信息。
  对于货物出口后原产地证书发生修改的情况,出口人可在签证机构补发有关原产地证书后告知海关有关情况;对于因原产地证书信息发生变化而需要修改出口报关单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
  对于使用未与海关联网的原产地证书申报出口的货物,出口人在办理出口报关单修改手续前须通过证书系统补充或修改有关原产地证书电子信息。